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如用人单位未能在
期限届满时与
劳动者续订合同,则有义务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
经济补偿通常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原则上每满一年就应给予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达到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案例,应按照满一年来计算;
反之,若不足六个月,则仅能够获得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内、以及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则需按照该数额计算。
然而,无论如何计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wrought,不得超出十二年。
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实际上涵盖了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整整十二个月份内得到的所有薪酬收入的平均值。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合法程序
提前解除合同的话,那么必须按照上述约定条件支付双倍数量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