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之要求,当事人在请求劳动仲裁时,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这方面的支持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预算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项拨款。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的用人主体及其雇佣员工所引发之劳动纠纷,方可适用以上法律条文。这些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二)涉及到签订、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纷争;(三)关于开除、辞退及辞职、离职过程中所涉及的争议;(四)关于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及劳动防护方面产生的分歧;(五)涉及到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补偿、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等问题的争议;(六)也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作为其范畴的其他劳动争议事件。
劳动争议仲裁院对于这类争议事件并不收取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运转所需经费,完全依靠国家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