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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给女方工资还可不可以要回

熊** 云南-临沧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26 16:28:09 305人阅读

离婚后男方给女方工资还可不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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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给女方的工资能否要回,需结合给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1.若该工资属于男方自愿无偿赠与且已完成交付,通常无法要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完成交付后,若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女方无需返还。

2.若给付是基于特定条件如复婚等,且条件未达成,男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此类给付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行为,当约定条件未实现时,女方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若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导致男方给付工资,男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男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给付行为是在上述情形下作出的,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女方应返还相应款项。

2025-12-26 20: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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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男方给女方的工资属于自愿赠与且已完成交付,通常无法要回。赠与行为完成后,若无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该款项。

(2)若给付工资是以特定条件为前提,如以复婚为条件,而条件未达成,男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女方返还。此时女方继续持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若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或欺诈等情形,男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女方返还所给工资。此类情形需有相应证据支持,才能实现返还诉求。

提醒:
离婚后男方给女方工资能否要回需结合实际情况及证据判断,建议保留相关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6 20:0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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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给女方的工资属于自愿赠与且已完成交付,通常无法要回。赠与完成后,若无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二)若该给付是基于特定条件,例如以复婚为前提,而条件未达成,男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女方返还。

(三)若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或欺诈等情形,男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女方返还所给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2-26 18:2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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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男方给女方工资是自愿无偿给付且已完成交付,通常无法要回。这种情况属于赠与行为,履行后无特殊情形不得撤销。

若给付工资是基于特定条件(如复婚)但条件未达成,男方可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若给付时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或欺诈等情形,男方可在知道相关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工资。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

2025-12-26 17: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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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男方给女方的工资能否要回应根据给付性质及条件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能否要回应分以下情形。一是自愿赠与且已完成交付的情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财产交付后,若无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因此无法要回。二是附特定条件的给付情形。若给付是以复婚等特定条件为前提,而条件未达成,该给付缺乏合法依据,男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女方返还。三是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形的。男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女方返还所给工资。具体能否要回应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16:37:04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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