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蓄意侵害所导致,则不适用于工伤认定原则。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违法行为人,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支付赔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应被视为工伤:
1)在正常班次内,以及受雇企业内部场所中,由于履行职务而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
2)在正常工时结束之后或开始之前,于企业内部场所中进行关乎职业的前瞻性或收尾性事务期间,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受到的身体伤害;
3)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完成特定职业任务,在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内,因遭受暴力攻击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的职业风险特点,我国将依据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对各行业实行差别化付费制度。
同时,根据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以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状况,在各个行业范围内设定相应的缴费标准等级。
具体的行业差异费用率和行业内费用档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出方案后,上报至国务院审批通过,最终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