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长达20年之久的服务生涯最终因所在企业的破产并
宣布破产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当将未付清的
经济补偿金额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在
破产财产中予以执行。
而关于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员工个人在过去12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水平作为基准进行计算,同时需结合员工在当前所任职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决定,即每增加一年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