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员工存在性质恶劣且明显不当的行为,雇主有权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约。
具体现象包括:
在
试用期内表现经鉴定未能满足正式录用标准;
严重违犯公司制度纪律;
由于严重渎职行为给企业带来巨大
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法律认定之情形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