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两年半的工作经历之后,若未能正常参保
失业保险基金或未满足至少一整年来划入缴纳额度的条件,便无法申请享受
失业保险金;
然而对于累计缴费累积达到或超过两年半的社会成员,最多可享受到长达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福利待遇。
如在正式再度投
入职场并开始新的工作历程之后,不幸遭遇下岗或失业事件,那么在此期间所积累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对其进行计算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