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其雇员发放工资清单以示公开公正,然若故意延迟或者拒绝发放,即构成违法行为。
面对此种情况,雇员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获取工资清单;
若用人单位仍然无视法律规定,对雇员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那么雇员可考虑进一步行动,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关于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责职之一,他们拥有合法权力调查并惩处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