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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先解除合同要注意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乃是其拥有职业选择权利的明证,亦即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庄重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权利并未受制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届满之前均有权提前解约。
然而,由于劳动者欲提前离职必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产生影响,乃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有关部门对劳动者这一权利进行了适度的限制,规定其需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使雇主方能有充足的时间找寻替代人选,尽量减少对日常运营的干扰,避免经济损失发生。
关于劳动者在行使此项预告解除的权益时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如下述:
(一)必须提前三十日作出预告,即提前三十日向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交辞呈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报告;
而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则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单方解除劳务合同;
(二)该预告文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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