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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能吗

1.劳动合同变动,即是在签订合同之后,还没有完成时,双方对于部分已经列出的条款进行修订、补充或是废弃的决定。
2.一旦签署,劳动合同即具法律约束力。
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然而,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往往很难完全安排妥当。
面对这些问题以及客观环境的改变,我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合同内容。
为此,《劳动合同法》给了更多空间,允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相应的更改。
3.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劳动合同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被改变。
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也有提到,若签订时的条件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合同难以执行或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同样也是可以修改或终止的法定理由之一。
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提前三十天告知员工并加上相应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调整合同内容必需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且前后两版的合同档须由双方分别持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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