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争议解决流程中,对于法律顾问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的做法是,由委托人自愿承受,而不是由败诉方分担胜诉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这部分律师费。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我国现行的司法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在以下九种类型的案件里,倘若胜诉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败诉方存在不当行为,则败诉方应负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首先,即法律援助相关案件;
其次,是涉及到版权侵权的法律事务;
手足并列的是针对商标权侵权的处理;
再次,便是专利侵权领域内的案件;
此外,还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
再者,便是在合同争议中,如果债权人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了撤销权的行动,同样也会牵涉到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
当然,还有关于借款保证权益的诉讼案件;
接下来的四项则包括人身伤害赔偿、污蔑他人名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案件;
最后一类,就是涉及仲裁性质的案件。
除非在前面提到的各种情况以外,当事人还在正式的合约中针对律师费用由哪方来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否则他们没有权利强迫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其合理的律师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