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过程中,我们应始终将学习作为首要任务。
通过赴相应机构参与社会实践,可以更好地检验我们所学知识的应用性,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并无薪水的保证,也不需要像正式员工那样与机构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位、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条款。
毋庸置疑,这种学生体验式的兼职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所需的基础要素,而是介乎于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
而所谓的劳务关系,应是指两方均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负责提供劳务之人主要通过其劳动力输出产生对价交换,如演员的表演活动、会计的报表制作等等,他们自身并不享有支配权;
相反,雇佣关系则指向在特定团体或者企业之下,大学生作为受雇人员接受该组织的安排及管理,同时,雇主也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条件。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生活中的实习行为应当被视为雇佣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