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家人啊,咱们在日常生活里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这其中难免也包括身体不舒服、生病这种事儿。
对吧?一旦生病了,我们往往就没法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有些公司或者单位可能就不乐意了,觉得咱们无心工作,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大家心里肯定想知道,如果因为身体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不可以得到一些赔偿呢?(别急,让我来告诉你)民法典里面并没说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处理,但是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里面规定得清清楚楚,要是在医生给定的医疗期限内解雇员工的话,那就是违规行为啦!必须得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哦!也就是说,假如你已经为公司工作一年了,那他们还得付给你两个月的工资才行。
而且,当你被解雇以后,完全可以要求原来的用人单位为你把档案、社会保险之类的东西迁走,方便你后续找工作嘛。
如果有新的工作,当然就直接转过去好了;
假如没有找到新的单位,那么通常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都会同意先帮你代管,等你找到合适的工作再转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