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并正式生效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未能按照规定放假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这无疑是属于违规行为。
由于学生并不属于有偿工作之定义下的劳动者,故其权益不受《劳动合同法》之规制保护。
唯有教师在类似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加班人员,而如果学校未依法支付其应得的加班薪酬,那么他们有权将此事投诉至当地劳动部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节日列入了全体公民皆可享受的假期:
(一)元旦,共安排1天的休息时间(即每年的1月1日;
(二)春节,特地设置了为期3天的休息日(分别为农历大年初一、初二以及初三;
(三)清明节,安排1天的休息日以祭奠祖先和缅怀先人,时间定于农历清明当天;
(四)劳动节,同样仅有1天休息时间(日期为5月1日);
(五)端午节,也设立了为期1天的休息日(日期为农历端午当天);
(六)中秋节,同样只有1天休息日(日期为农历中秋当天);
(七)国庆节,总计提供3天的休息时间(具体日期为10月1日、2日及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学生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学校不放假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机构投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学生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学校不放假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