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规,如需用人单位对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赔偿,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如下:当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后的任何时间点,由于未能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任一时间跨度在一个月至一年内以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逐月累积两倍的
工资作为赔偿。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对这些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个月以内的“宽限期限”来说,如果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终结劳动合同的话,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若“宽限期限”超过了一个月,那么不论是什么理由,只要是劳动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导致用人单位必须终结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依法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