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此必要;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中并未明文规定升迁或调薪后需另行签署新的
劳动合同之事宜,因此,是否应另行签署新合同需与雇主方充分展开相关商讨。
在此背景下,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所可能面临的具体场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当雇主变更其企业的名称、
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或投资人等人事变动时,虽然这一变更不会直接影响到原有的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但是仍有必要就这一变化与雇主方进行沟通。
其次,假设雇主方面遇到了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故,只要原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有效性,那么这份合同将继续由
继承并承担所有权利及义务的新雇主来负责继续履行。
最后,如果雇主或
劳动者双方彼此同意,其实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是完全可行的,不过必须以书面方式予以记录和确认。
总而言之,对于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