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员工,您在提交辞呈后,贵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您的档案移交给您即将
入职的新公司或者您
户籍所在地所属的街道就业指导(组织人事)机构。
若您还没有确定下一家拟雇佣的单位,档案处理步骤如下:
首先,当您与原单位
解除合同之际,恳请您向该机构开具一份
离职证明;
其次,请您主动联系原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询问
个人档案寄存的确切位置;
紧接着,务必携带已经取得的离职证明以及有效
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县级(区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请求为您开具一张
调档函;
第四步,持有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档函、离职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至您的档案保管处,请相关人员协助您完成档案转移手续;
在此过程中,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最后,个人档案将会通过邮件的形式,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接收(请确保不要自行携带,档案管理部门会统一安排送达流程)。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您未来的就业情况和相关权益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