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齐全的仲裁申请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确保材料格式和内容符合仲裁委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立案拖延。
(二)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能大幅缩短处理时间。
(三)配合仲裁庭的审理工作。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参加庭审、积极回应仲裁庭的询问,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审理程序暂停或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