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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我不去了,公司怎么赔偿

工厂搬迁我不去了,公司怎么赔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2-25 13:49:58 已帮助1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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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我不去了,公司怎么赔偿
工厂异地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争议)》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
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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