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想离职,可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要严格考核劳动者,若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
(三)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制度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
(四)当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经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六)若劳动者以欺诈等手段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