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
代表人:李某。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交通费用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元,总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2007年月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
1、右中指离断伤
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
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月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
工伤。2008年月日,巴中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元共元。根据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巴中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
月工资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