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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被拒绝赔偿多少

赵** 山西-运城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28 16:00:26 311人阅读

申报工伤被拒绝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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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申报工伤被拒后,若拒绝决定有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若因单位超期申报导致被拒,相关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拒绝申报工伤的决定若存在错误,劳动者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经复议或诉讼程序撤销原拒绝决定并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伤申报超过规定期限而被拒绝,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当遇到申报工伤被拒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情况并采取正确的维权措施。

2025-12-28 21: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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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被拒绝且不存在法定赔偿时,若劳动者认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拒绝决定存在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复议或诉讼程序撤销原拒绝决定,并被重新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即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1.对拒绝决定有异议的维权途径
当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拒绝申报工伤决定存在错误时,劳动者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些法定途径,若原拒绝决定被依法撤销,且劳动者被重新认定为工伤,就能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单位原因超期申报被拒的费用承担
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申报超过规定期限而被拒绝,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规定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这些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具体费用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

2025-12-28 19:4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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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申报工伤被拒绝且不存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若认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拒绝申报工伤决定存在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2)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原拒绝决定,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3)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伤申报超期被拒,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金额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确定。

提醒:
劳动者遇到工伤申报被拒时,应及时核实拒绝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涉及行政决定错误需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诉讼,若因单位原因超期则需留存单位责任证据以便主张费用。

2025-12-28 18: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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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拒绝申报工伤的决定存在错误,劳动者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具体可选择向作出拒绝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诉讼撤销原拒绝决定并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二)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伤申报超期被拒绝,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些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5-12-28 17: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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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被拒且不存在法定赔偿时,若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拒绝决定有误,劳动者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经复议或诉讼撤销原决定并认定为工伤后,即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若因单位原因导致申报超期被拒,此期间内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与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金额依实际发生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规定确定。

2025-12-28 16:44:5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不可以拒绝员工请年假。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带薪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一、对于老员工的规定: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二、对于新入职的规定:《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假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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