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商定薪水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商定的薪水作为加班费计量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薪水事项分为“基本薪水”、“职位薪水”、“职务薪水”等,应当以各项薪水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薪水”、“职位薪水”或“职务薪水”单独一项作为计量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无明确商定薪水数额,或者合同商定不明确时,应当以事实上薪水作为计量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人的薪水、奖金、津贴、补贴等都隶属事实上薪水,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薪水总额组成的限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限定“薪水总额”的多少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事实上薪水都可作为加班费计量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贴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