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若既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依法支付相应医疗补助费,具体标准与劳动者工资水平及病情严重程度挂钩。
1.基础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工资基数以企业正常生产状态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若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2.重病与绝症的额外补助规则。对于患重病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基础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患绝症的劳动者,增加部分不低于基础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一差异化规定,旨在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给予劳动者更充分的经济支持,减轻其因疾病产生的负担。
3.支付义务的触发前提。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此时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履行该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