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工作满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来算,应得工资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
(二)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四)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