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
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
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
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劳动关系证明。如
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工资发放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