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审批处理。劳动者请病假时,需按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批准。若病情紧急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交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得认定为旷工。
(二)事假审批处理。事假不属于法定必须批准的假期,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批准。若工作安排不允许员工离岗,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事假申请。
(三)审批原则。用人单位在请假审批上享有一定自主权,但应遵循合理、公平原则,不得随意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