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
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
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