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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2-20 21:50:13 已帮助1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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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
1.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难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往往由用工不规范所导致。此类案件的个人方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意识淡薄,保留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也相对较弱。一些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考量选择规避劳动合同,或以彼合同之名掩盖此法律关系之实,如权利义务约定与合同名称所展现的特征不符、实际履行突破或有悖于合同约定、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等。非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大量存在使得认定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相当困难。
2.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区分难
在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单位方的观点可归纳为下列三类:一是单纯地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主张其并非劳动关系的主体,个人系与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三是抗辩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委托、承揽或合作等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合作关系等表现形式相似,都具有提供劳务的特征,且因招聘、管理等单位职能需要由具体人员来代为行使,故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极易混淆。
3.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判断难
从劳动关系至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从属性逐渐减弱,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即在于从属性特征的判断,包括经济从属及人身从属。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列三项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后两项要件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但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从属性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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