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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薪的可以对占有、使用的物品行使留置权吗

1、不可以。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如交通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因此,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其占有使用的工具、物品等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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