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相互考察和适应期。
试用期的法定期限需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强调的是,试用期条款并非法定必备条款。
2、
劳动合同中已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应按照约定来履行,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
未约定的,则不得再将合同期的任何时间段当作试用期。
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各项用工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招聘时宣传的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环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