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
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