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形况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