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需在提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申请时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裁定驳回。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
(四)申请人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五)若申请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六)财产保全范围是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