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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三大常见误区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三大常见误区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2024-03-04 02:58:13 已帮助16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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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三大常见误区
误区
一、进入本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部分企业要求员工进入本企业一年以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人社厅函〔2009〕149号提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针对人社厅的复函,一种观点认为,从原单位到新单位连续12个月没有间断过,到新单位方可立即享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曾经连续工作12个月,即可立刻享受带薪年假,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误区
二、年休假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否则过期作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看明白了没,单位应当主动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只不过在统筹安排的时候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但最后何时休假是单位说了算。
因此单位规定,员工没有申请年休假,视作放弃的制度是无效的。
误区
三、应休未休的年假,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提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报酬的计算不同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此处的300%,包含了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另外支付200%。同时月工资也不适用假期工资基数的规定,而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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