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
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
赔偿,但员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损害员工权益、
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要求
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