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自身符合休产假条件却未被允许的事实。
(二)撰写仲裁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明确说明未享受到产假的情况及诉求。
(三)提交申请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四)参与仲裁流程。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通知开庭时间。庭审时需出示证据并阐述观点,等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五)不服裁决的处理。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