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可查看是否存在组织委派、任命等调动形式。若符合该情形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应要求新用人单位将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计算经济补偿时,明确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则获得半个月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