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持续工作已然满十五年,与此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不足五年,此时单位绝对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这无疑是对那些老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性规定。
然而,倘若职工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或是严重失职等状况,那么单位依旧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比如说,要是员工在在职期间,对单位的保密规定进行了极为严重的违反行为,并且给单位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单位便可以辞退该员工,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受到上述临近退休就不得辞退规定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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