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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立功程序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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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1901人看过
导读: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也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对于之前所犯的罪行是有所悔改了的,就像是在很多的团伙作案的犯罪活动当中,有些重要的嫌疑人就尽自己的努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过立功这只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的一种表现,没有什么程序上的规定的。

看守所立功程序有规定吗?

一、看守所立功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警察。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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