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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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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7463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一、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的详细介绍。小编提醒大家,在遭遇到民法纠纷的时候,最好还是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超出诉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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