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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象是谁

时间:2024-02-25 09:54:14 浏览:1039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象是谁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规定的需要缴纳的税收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属于这个范畴,城镇土地根据不同区域划分不同的等级,所以税收标准要参照当地主政府的标准,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象是谁?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象是谁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目前宝安各街道适用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税率如下:新安、西乡为五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5元;福永、沙井、松岗、石岩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率为3元。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纳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五、常用的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报市局审批);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上述房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拥有该土地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即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象,作为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要按时交税不要偷税漏税。有任何相关疑问可以咨询律图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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