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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交纳营业税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2-20 13:28:17 浏览:82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交纳营业税是怎么规定的

一、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交纳营业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拆迁补偿费属于货币收入,因此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事税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产权置换的房屋要缴营业税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1、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等价置换。

2、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上述产权置换中,由于负责补偿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屋抵债换出,按照税法规定,其置换出去的房产应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关于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交纳营业税的基本情况,本文已经作出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于拆迁补偿款交纳营业税的金额,大家不必担心,税务相关的规定都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大家不多交税,也防止少部分人少交税,确保公平公正。大家只需根据要求和规定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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