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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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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8587人看过
导读: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

一、定金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民法典》[2]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七)明确款项的性质,最好标明"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定金合同成立

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真实

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六)主合同有效

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特殊的条款,为定金担保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定金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吗?答案是肯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和金额且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而且只有在主合同生效,并实际交付定金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留意合同的细节是否对自己有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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