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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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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5296人看过
导读: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质押合同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质押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而质押权的设立是当质押物交付时才生效。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质押与抵押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财产流转的灵活手段,法律对此有着严格限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青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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