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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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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3 · 58160人看过
合同订立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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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属于实践合同:一、赠与合同。二、运输合同。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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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民法典》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一、赠与合同

中国《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民法典》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67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们在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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