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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长时间

时间:2024-03-02 07:45:07 浏览:10189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长时间

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当中受损害的第三方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有自己的赔偿范围,同时也有相应的理赔时间规定。那到底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久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交强险理赔期限是多长时间

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 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二、交强险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也有保险条款中直接规定了索赔时效,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是“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这种时效称之为约定索赔时效,因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是法定的、确定不变的期间。而关于时效的规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来变更,更不能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改变。虽然乍看,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 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 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由于保险理赔是比较复杂的事情,因此不少当事人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显得比较棘手。实践中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向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我们的律师会为你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你切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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