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回迁房的销售事宜,我们必须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坚决避免出现“一房多售”这类问题;
其次,必须约定明确的房产转让以及交房日期;紧接着应该考虑买方保留部分资金作为尾款这一点;
同时,卖方的配偶应在协议上签署同意意见;
此外,为了减少潜在风险,实际操作中最好能获得卖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共同签字。
如果您面临的是回迁房的买卖,那么存在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您的警惕和注意:
首先是家庭内部成员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可能存在分歧,一旦协商无果,恐怕会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具体最终受益者是哪位则尚不知晓;其次,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
再次,由于交易时间长且市场变化大,卖方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可能会对外出售房屋,然后在完成转让交给买方之前早先将其过户给其他人,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就拿不到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
最后,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卖方可能因为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回迁房买卖怎么公证
回迁房买卖办理公证的方式主要如下:首先,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向公证人员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回迁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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