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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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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2054人看过
导读:人的权利与利益涉及人格权和人身权益。人格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及隐私等权益。人身权益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这些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规定是什么

人的权利与利益范围广泛,囊括了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以及人身权益。

在这里,我们将重点探讨的便是这些具体的人格权,它包含了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而在此基础上,人身权益则还进一步地包括了人身自由、人格其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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