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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费什么时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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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3 · 1361人看过
导读:拆迁赔偿方案获批后三个月内,需依法发放安置费用。市级或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策后,应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实际执行征收前,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款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此举旨在保障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操作,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拆迁安置费什么时候给

一、拆迁安置费什么时候给

拆迁赔偿方案获得审批的三个月期限内,拆迁安置费用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妥善发放。

对于作出具体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在与被征用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且在实际执行房屋征收程序之前,将相应的赔偿款项进行一次性全额支付,确保资金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拆迁安置费包括哪些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m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费什么时候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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